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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規範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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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第一款所定組織及權責事項如下:
(一)明列組織架構、專任負責人、顧問人員與相關人員之角色及權責。
(二)明列專人負責定期檢討管理手冊內容,其內容經專任負責人審核並
      送本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且相關文件至少保存五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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