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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規範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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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四點第三款所定契約及保密事項如下:
(一)建立受委託程序及明定契約範本;契約範本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五年:
      1.事業單位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
      2.顧問機構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
      3.顧問服務範圍。
      4.顧問服務執行期間。
      5.顧問服務契約價金及給付方式。
(二)訂定保密切結書,針對委託服務之事業單位相關資訊及服務結果,
      應負保密責任,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五年。但本部依法請求提
      供者,不適用保密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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