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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3
十三、業務督導及考核評鑑:
  (一)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執行成果績效不良、未依核
        定期程辦理經費核銷等,本部得減少或取消補助。
  (二)業務督導
        1.本部得不定期辦理業務督導訪視,作為考核評鑑之參考。督導
          訪視發現未依計畫執行或不符指定用途者,本部得要求受補助
          單位妥為說明並檢討改善。
        2.受補助單位須按月彙整工作進度回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委託
          之統籌支援單位,並指定專人審核上傳至指定網站之各項工作
          執行成果之正確性。
        3.經本部要求檢討改善而未改善者,除應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
          經費外,本部並得依情節輕重取消或減少補助。
  (三)考核評鑑:
        1.本部得辦理補助成效總檢討,由本部擬定考核評鑑計畫,對各
          受補助單位進行考核評鑑。
        2.考核評鑑方式:除請各受補助單位提供書面資料外,並得辦理
          實地訪視。
        3.考核評鑑項目:包含為「行政」、「業務」及「綜合評量」三
          大面向,其所佔權重分別為行政面向百分之十五、業務面向百
          分之七十及綜合評量面向百分之十五(詳如附件十二)。
        4.考核成績等第區分如下:
       (1)成績達九十分(含)以上者為優等。
       (2)成績達八十分(含)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
       (3)成績達七十分(含)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
       (4)成績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5.考核評鑑成績評定後,本部得依成績高低建議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辦理行政性獎懲:
       (1)成績列優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記功一
            次。
       (2)成績列甲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記嘉獎
            二次。
       (3)成績列乙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記嘉獎
            一次。
       (4)成績列丙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記申誡一次。
  (四)專責人員年度服務績效由受補助單位進行考核,決定當年度評列
        續聘人員及不予續聘人員名單,並將續聘情形函報本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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