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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4
十四、行政配合及其他事項:
  (一)本計畫係補助各受補助單位辦理安全衛生業務,未來如因經費縮
        減或政策改變等因素,無法繼續補助或刪減補助員額時,各受補
        助單位不得據以要求本部或其他中央機關增員。
  (二)受補助單位應督導專責人員及輔導員遵守公務人員相關廉政倫理
        規範。
  (三)專責人員應以辦理本計畫工作項目並協助受補助單位推動安全衛
        生工作為限。
  (四)受補助單位應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對所僱用之
        專責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
        危害,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
  (五)本計畫將委託統籌支援單位辦理專責人員及輔導員之職前訓練,
        該等人員應一律參加。
  (六)本部每年不定期辦理業務研習會,以增進專責人員及輔導員專業
        知能,並溝通業務執行經驗。
  (七)本部得按季召開業務聯繫及績效檢討會報,以快速回應各受補助
        單位之法令疑義及意見,並確保執行成效。
  (八)本部交辦、平時督導需要案件,本部得派員會同實施。
  (九)本部指定專人負責推動業務及補助經費運用情形,並為各受補助
        單位聯繫及協調窗口。各受補助單位應填報「推動中小企業工作
        環境輔導改善計畫業務聯絡人員名單」(附件十三),填列負責
        督導本案執行之業務承辦人員,有異動者,應更新聯絡名單及將
        電子郵件傳送本部承辦人。
  (十)各受補助單位專責人員進用及出缺遞補,應填具僱用專責人員名
        冊函送本署備查,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本部承辦人及委託本部
        職安署之統籌支援單位承辦人。
  (十一)本計畫有未盡事宜者,本部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及補充規定
          ,另行通知各受補助單位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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