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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9
九、申請時間、方式及執行期程:
(一)申請期間:除一百十一年度由本部另行通知申請期間外,受補助單
      位應於每年度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之期間,提送次一年度實施
      計畫。但有必要時,本部得依實際狀況調整。
(二)申請方式:受補助單位應以公文檢具前點規定之文件向本部提出申
      請。申請文件有欠缺,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逾期申請者
      ,不予受理。
(三)執行期程:提案次一年度之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