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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0
十、評核程序如下:
(一)本部應於評核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通知評核對象評核期程及應辦
      理事項。
(二)受評核對象接獲評核通知後,應於評核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擬具
      前二年職業安全衛生執行績效書面報告送職安署,由評核小組進行
      審查。受評核對象所送報告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職安署得限期
      請受評核對象補充說明之。
(三)實地查核於評核年度七月至九月間辦理;有變更或延長之必要時,
      由職安署另行通知受評核對象。
(四)完成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後,召開評核會議確定評核結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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