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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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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核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之。
    評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始得開會;會議
    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行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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