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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9
九、本部每二年辦理一次評核。評核以書面報告審查為原則,並得進行實
    地查核。
    前項實地查核,由本部就評核對象所屬機關(構)或所轄目的事業之
    事業單位擇定,並以辦理評核當年度(以下簡稱評核年度)同一分組
    全部評核對象實施為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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