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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 (民國 111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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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各單位工作項目如下:
(一)主辦單位:
      1.研訂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各項服務指標、補助標準及專業人員培
        訓事宜。
      2.統籌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業務資料及服務。
      3.督導執行單位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各項相關業務,檢
        核其辦理成果與統計分析資料,必要時召開相關檢討會議。
      4.協調或解決就業轉銜相關問題,得視需要邀集中央社政、教育、
        衛生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召開相關會議。
      5.有關本計畫條文解釋、檢討及修正事宜。
      6.其他相關事項。
(二)執行單位:
      1.辦理所轄承辦單位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及個案之協調與
        整合。
      2.辦理身心障礙者之一般性就業服務受理、推介就業及轉介。
      3.辦理所轄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之培訓事宜。
      4.轉介有需求之個案,並提供其基本資料及過去接受服務情形,至
        承辦單位職業重建服務窗口,接受相關服務。
      5.受理所轄承辦單位經費補助申請、審核作業及承辦單位進用人員
        遴聘資格管控。
      6.督導所轄承辦單位職業重建窗口辦理成果、統計分析及業務執行
        ,必要時召開相關檢討會議,納入次年度審核補助參據。
      7.督導並適時參與所轄承辦單位之職業重建服務相關業務。
      8.提供承辦單位有關就業與職業訓練資訊。
      9.督導所轄承辦單位依限落實填列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
        務資訊管理系統資料,並檢閱填列資料完整性。
     10.督導承辦單位辦理經費核撥及結報,並就本計畫業務辦理考核。
     11.其他主辦單位交辦之相關事項。
(三)承辦單位:
      1.就本計畫之補助經費應提編預決算。
      2.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辦理應簽定契約,契約應明定本計畫規範相關
        事項,送所屬執行單位核備。
      3.督導委辦單位辦理本款第四目、第六目至第十三目執行事項及其
        他委託之相關事項。
      4.提供轄內大專校院單一聯絡窗口,主動聯絡提供服務,必要時至
        轄內大專校院辦理就業轉銜及就業市場情勢說明會。
      5.研提年度計畫向所轄執行單位申請補助。
      6.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窗口之設立、人員進用、執行與督導機
        制之建立,並落實人員出勤及兼職管理。
      7.應協調當地社政、衛生及教育等單位提供轉銜服務,並至少每半
        年一次邀集當地社政、衛生、教育等單位及當地特殊教育學校(
        班)、高中(職)以上有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校、身心障礙就業服
        務及職業訓練之公、私立機構,召開就業轉銜聯繫會議,就各單
        位之轉銜服務、資源連結、困難個案處理原則及業務宣導等協商
        及研討,以整合當地資源辦理就業轉銜事宜。
      8.辦理執行本案成果統計分析及發表,按季向所轄執行單位彙報執
        行成效,並提供就業轉銜聯繫會議紀錄及督導紀錄。
      9.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相關訓練及每季至少一次
        之個案研討會。
     10.依個案職業重建服務需求,派案前辦理就業前準備服務,就業服
        務結案後辦理強化穩定就業輔導事宜,並得視業務需求委託辦理
        。
     11.接受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中心之訪視,參加其辦理之聯
        繫會報、教育訓練及相關會議。
     12.轉介無職業重建服務必要,但有一般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需求之
        個案,並提供其基本資料及過去接受服務情形,至執行單位接受
        相關服務。
     13.其他主辦單位、執行單位交辦及與本計畫之相關事項。
(四)受託單位:
      1.接受承辦單位之督導。
      2.辦理前款第四目、第六目至第十三目執行事項及其他委託之相關
        事項。
      3.其他主辦單位、執行單位、承辦單位交辦及與本計畫之相關事項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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