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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 (民國 111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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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辦單位申請本計畫補助應備自籌款,其補助額度及自籌比率由本部
    依地方政府前一年底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及分配後餘額,平均分
    配轄內十五歲至未滿六十五歲身心障礙者人口數為基準訂定。
    主辦單位依各縣市前一年十五歲至六十四歲身心障礙者人口數及相關
    計畫執行成效,計算職管員補助員額後,每年函知承辦單位;其補助
    職管員員額標準表如附件四。
    承辦單位申請經費超出前二項所定補助項目之範圍、員額及額度者,
    應自行籌措。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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