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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勞動條件檢查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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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動檢查員執行勞動檢查前,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勞動檢查時間,應安排於事業單位之正常工作時間內。但情況特殊
      ,且經單位主管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執行勞動檢查不得事前通知事業單位檢查時間及項目。但情形特殊
      ,且經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執行勞動檢查認有必要時,得經機關同意,邀請相關領域之專家、
      學者陪同。
(四)進入事業單位執行勞動檢查,應主動表明身分及出示檢查證件。
(五)事業單位有企業工會者,執行勞動檢查時,應告知工會派員陪同。
(六)執行勞動檢查應告知事業單位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檢查內容、項目及
      範圍,並說明應提供之文件、資料或物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