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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勞動條件檢查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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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勞動檢查員執行勞動檢查後,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勞動檢查員應注重檢查質量與效率,於實施檢查後應作紀錄,詳細
      告知事業單位違法事項及提供雇主、勞工遵守勞動法令之意見。
(二)勞動檢查員不得為變更、隱匿或捏造事實之陳報。
(三)事業單位有違法事項,應將檢查結果送主管機關裁處,並通知事業
      單位及企業工會;屬申訴案件者,另應將檢查結果通知申訴人。
(四)勞動檢查員應即將檢查結果及處分,確實登錄「地方政府勞動條件
      檢查資訊管理系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