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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5
伍、列管對象:
一、廠場類:
(一)3 年內曾發生 2  件以上之工作場所重大職業災害之廠場。
(二)已發生死亡災害或工作者人數在 100  人以上之廠場,且 1  年內
      屢因職業安全衛生設施違反法令規定,並經通知停工改善或罰鍰處
      分共達 3  次以上者。
(三)1 年內屢因機械器具安全防護設施不良致發生勞工身體遺存 1  至
      7 等級之障害達 2  人以上之廠場。
(四)廠場歲修、大修等短時間施工,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不良致工作者
      發生重傷或死亡者。
二、工程類:
(一)3 年內曾發生 2  件以上之工作場所重大職業災害且尚未完工之營
      造工程。
(二)已發生死亡災害之營造工程或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或營造工程分項
      工程項目複雜,平行作業、共同作業尖峰期間工作者人數達 300
      人以上,且 1  年內屢因安全衛生設施違反法令規定,並經通知停
      工改善或罰鍰處分共達 3  次以上者。
三、其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列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