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3
三、前點所定教育訓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方式:以研討會或座談會之方式辦理。
(二)辦理期間: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完竣。
(三)參訓人數:每場次教育訓練參訓人員,以三十人以上為原則。
(四)課程時數:半日教育訓練,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一日教育訓
      練,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
(五)課程內容:應包含工會組織發展、工會財務處理制度、會議規範及
      實務、勞工參與機制與團體協商、勞資爭議處理、不當勞動行為裁
      決機制、勞動三法與其他經本部核可之相關法規及實務課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