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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者,受補助對象應以專函檢具領據(附件三)
      送交本部核撥經費。
      前項領據應註明受補助對象之名稱、受補助金額、銀行帳戶戶名、
      帳號(含銀行代號),由受補助對象理事長、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
      等三人用印,並加蓋單位圖記。但受補助對象無專任會計人員或出
      納人員者,得由受補助對象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用印。
顯示附件圖表
  1. 附件三 收據.PDF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