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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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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補助對象應於教育訓練或實務應用輔導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以
      專函檢具下列文件、資料送本部結報:
  (一)原核准函影本;經本部同意變更計畫者,並應檢附同意變更函影
        本。
  (二)教育訓練課程表或工會成立大會相關資料。
  (三)成果報告表(附件四)。
  (四)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五)。
  (五)教育訓練或實務應用輔導出席人員簽到名冊正本,名冊並應載明
        參訓人員之服務單位(附件六);實務應用輔導並應檢附工會成
        立大會之會議紀錄。
  (六)彩色列印或沖洗之活動照片(附件七)。
  (七)補助經費之佐證資料,包括發票影本、收據影本或購票證明。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
      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對象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文件、資料內容之
      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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