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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4
十四、受補助對象應對各類報酬,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受補助經費,按受補助對象辦理教育訓練或實務應用輔導實際支出
      總經費百分之九十核銷,最高以本部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如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在三百元以下者,得留存受補助對象
      ,免解繳本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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