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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補助對象: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或其他以推動勞動事務為成立宗旨
      之人民團體。
(二)輔導對象:
      1.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
        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
        ,且其所屬事業單位未成立企業工會。
      2.相關產業內之勞工,且其所屬廠場及事業單位未成立企業工會。
(三)輔導事項:協助輔導對象辦理籌組企業工會或產業工會所需專業知
      能之教育訓練,及工會召開成立大會之實務應用輔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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