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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
三、前點第三款所定教育訓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方式:以座談會之方式辦理。
(二)參訓人數:每場次教育訓練參訓之輔導對象,以十人以上為原則。
(三)課程時數:半日教育訓練,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一日教育訓
      練,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
(四)課程內容:應包含如何籌組工會、工會組織發展、會議規範與實務
      、勞資會議、團體協商、勞資爭議處理、勞動三法等相關法規及實
      務課程。
    前點第三款所定實務應用輔導之辦理方式、內容、人數及時間等,應
    依據工會法等相關規定有關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之
    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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