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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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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於預定辦理教育訓練或實務應用輔導期日七日
    前,向本部申請補助;逾期申請或無法判明交寄日期者,不予受理。
    補助對象每年度依據本要點申請補助教育訓練或實務應用輔導之場次
    ,各以五場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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