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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評審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修正)
3
三、本會組織如下:
(一)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除召集人
      、副召集人分別由本部部長及次長兼任外,其餘委員均由本部遴選
      之。
(二)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兼任,並為當然
      委員。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
配合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評審之實務需求,調整評審會委員人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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