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適用範圍
一、本指引適用於各業;至適用對象,依職安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
事業單位於實務推動時,除受僱勞工外,應將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
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工作者),比照事業單位勞工,一併適用。
二、基於勞工於執行職務過程中,可能遭受之不法侵害態樣,包括職場性
騷擾、跟蹤騷擾、就業歧視及職場霸凌等,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跟
蹤騷擾防制法、就業服務法及職安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之規範者,應
優先依各該法規辦理。本指引主要係提供雇主針對勞工執行職務時,
遭受前開態樣以外之職場不法侵害預防、通報、調查處理及改善措施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