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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核定補助者,應於收受本部補助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核定補助之
      經費額度、審核意見及相關規定,進行計畫內容與預算編列之修正
      及調整,並檢送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全年度經費分配及工作
      進度表函報本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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