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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指定專人擔任受補助單位聯繫及協調窗口,
      負責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人力及本計畫補助經費運用情形之監督及管
      理。
      本部交查、平時督導需要或地方主管機關請求本部協助案件,本部
      得派員會同實施檢查。
      本部得按季召開業務聯繫及績效檢討會報,以快速回應受補助單位
      之法令疑義及意見,並確保執行成效。
      本部每年得不定期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檢查業務研習會,以增進檢查
      人員專業知能,溝通檢查經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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