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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之補助,依各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隸屬之直轄市政府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原則如下:
(一)財力級次列為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
(二)財力級次列為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五。
(三)財力級次列為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九。
(四)財力級次列為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一。
(五)財力級次列為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五。
    前項所定財力級次,以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財力分級級次為準。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第一項規定相對編足地方配合款,納入預算辦理,
    並依實際執行進度按分擔比率撥付支用,不得先行支用或移作他用;
    違反者,本部得停撥其當年度或停編以後年度之補助預算。
    本計畫補助金額,依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
    減或停止補助。
    本部因經費縮減或政策改變等因素,致無法繼續補助或刪減補助員額
    時,受補助單位不得據以要求本部或其他中央機關增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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