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計畫補助之申請期間,除一百零六年度為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外 ,為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前項所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 次日為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之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