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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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第 3  項第 8  款、第 8  點
條文第 1  款、第 13 點條文第 3  項、第 15 點條文、第 16 點條文、
第 19 點條文及第 9  點條文之附件四、第 20 點條文之附件九、附件十
,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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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當年度預算支應之訓練班次,應於當年度開班。
    各訓練班次之招生至開訓期間作業流程規劃,原則如下:
(一)各班次預訓人數以三十至四十人規劃,最低開班人數須達預訓人數
      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低於十五人,特定對象或原住民、離島地區
      之失業者專班不得低於十人為原則。但訓練班次有其特殊性無法依
      該原則辦理時,委託機關得經通盤考量後,以專案核定方式辦理。
(二)前款最低開班人數之認定,以開訓當日為基準日。
(三)各班次之公告招生日至開訓日期間,作業流程如下:
      1.報名期間應至少一週。
      2.各訓練班次招生期間已辦理公告者,不得變更。但如有延長招生
        期間之必要,不得超過十四日,並以延長二次為限,且應事先明
        列於公告中。
      3.甄試日期應安排於報名截止日次日起二至七個工作日內;甄試所
        需評量表由委託機關自訂之。
      4.訓練單位應於甄試日次日起第一個工作日,以函文、電子郵件或
        其他方式,將職前訓練資訊系統列印之甄試成績列表及錄訓名單
        送委託機關核定。
      5.訓練單位如有延班或停班情形,除應事先公告並通知已報名者外
        ,並應於委託機關函復同意延班或停班之發文日起三日內,至職
        前訓練資訊系統完成異動資料之登錄事宜。如屬延班者,最遲不
        得逾延長事由之起始日。
(四)訓練單位如有特殊情況或市場需求等因素,未能依前款規定辦理者
      ,得經委託機關專案同意後辦理。
(五)訓練單位與委託機關完成簽約後,應將辦理之訓練班次資訊登錄於
      職前訓練資訊系統,並依委託機關及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之規範
      辦理宣導作業。相關宣導品或文宣,須經委託機關審核同意後,始
      得刊登或印製,並應載明委託機關之授權招生字號;屬地方政府委
      託之班次,應併同載明經費來源為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本作業原則所稱工作日,不包括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
      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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