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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第 11 條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藝術工作許可之應備文件中,有經政府機關(構)或國
營事業機構開具之證明文件,且得由本部自網路查知者,得免附。
前項免附之文件,由本部公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參照雇聘辦法第六條之二規定,明定外國專業人才申請文件得透過網路介接其他機關
(構)查知者,得免附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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