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第 12 條
外國專業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不予核發工作許可或展延工作許
可: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有第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四、其他不符本辦法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基於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管理需要,參照雇聘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明定申請不予工作
許可或展延工作許可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