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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第 4 條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前條所定之藝術工作,應符合附表工作資格之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參依文化部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函意見,由本部為單一窗口受理申請案件,爰訂
定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表演及視覺藝術類等各類藝術工作應符合附表資格之一。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修正說明》
一、表演及視覺藝術類:依據文化部一百十二年二月十四日文綜字第一一二三○○三
    八二九號函略以,為增加外國專業人才認定之彈性,以強化攬才之政策目標,考
    量港澳居民得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準用申請從事藝術工
    作,惟該等地區,實務上取得「官方出具」文件有困難,且聯合國開具之推薦證
    明非屬外國人所屬國官方機構,爰放寬「國際重要機構」如聯合國出具之推薦或
    證明文件亦得採認。
二、出版事業類:依據文化部一百十二年二月十四日文綜字第一一二三○○三八二九
    號函略以,為增加外國專業人才認定之彈性,以強化攬才之政策目標,建議「出
    版事業類」放寬工作經驗之資格條件,從須兼具工作經驗一定年資及各要件之一
    ,放寬為具有出版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有創見及特殊表現,或符合其他工作資格
    之一即可,爰酌作文字修正並增列於第一點。另考量港澳等地區,取得「官方出
    具」文件有困難,爰放寬為「所屬國官方或國際重要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
    件。
三、工藝類:依據文化部一百十二年二月十四日文綜字第一一二三○○三八二九號函
    及一百十二年七月十四日文綜字第一一二三○一八八三一號函略以:
(一)「入圍」多為影視類獎項說法,工藝類競賽多使用「入選」一詞,指涉可參加
      展覽,但無實質獎金,爰修正第一點。
(二)部分國家認定副教授即為助理教授,建議任教資格放寬為助理教授以上。又我
      國助理教授聘任規定可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
      任教學辦法」聘任,對多數藝術設計及工藝教學者,很多為實際操作之技術人
      員,與國際許多藝術類大學狀況相同。而如法國沒有獲得學校教授聘任之師資
      ,有用講師概稱或協助教學員(coordinator) 稱呼專業教師,其中其部分專
      業教師其資歷已符合我國助理教授資歷,但名稱顯然不同。為免規定過於僵化
      而導致爭議,故訂定「同等資歷」者,以符合實務。
(三)為增加外國專業人才認定之彈性,以強化攬才之政策目標,考量港澳居民得依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準用申請從事藝術工作,惟該等地
      區,實務上取得「官方出具」文件有困難,且聯合國開具之推薦證明非屬外國
      人所屬國官方機構,爰放寬「國際重要機構」如聯合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
      亦得採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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