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3 條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所定之專業工作,為外國專業人才受聘僱從事下
列教學工作:
一、數位內容產業之技術創作或實際技術教學工作:
(一)數位遊戲產業:家用遊戲軟體、電腦遊戲軟體或手機遊戲軟體。
(二)電腦動畫動漫產業。
(三)體感科技產業:虛擬實境(Virtual Reality,VR)軟硬體研發技術
      、擴增實境(Augmented Reality,AR)軟硬體研發技術、混合實境
      (Mixed Reality,MR)軟硬體研發技術、互動操控應用軟硬體研發
      技術或光學感測應用軟硬體研發技術。
(四)其他對培育國內人才有實質貢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
      育部指定之數位內容產業。
二、專任外國語文教學工作。
三、其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
    之教學工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一、依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二目規定,略以開放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
    專門知識或技術之教師工作,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開放類
    科。經查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需求,目前僅經濟部工業局會商教育部提出新
    增數位內容產業需求,並由經濟部工業局提出教學工作範圍、外國人及雇主資格
    等,且經本部邀集相關部會研商,若引進國際數位內容技術教學之專業師資,提
    供完善兼具紮實之訓練,強化國內創作者發想創造力,將有助於培育國際級之數
    位內容技術人才,彌補產業人才缺口,推升臺灣教學產業。
二、依經濟部工業局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函意見,數位內容產業主要範疇為數位
    遊戲、電腦動畫動漫、體感科技等產業,爰明定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另
    考量數位內容產業日新月異,為因應產業快速發展,經經濟部會商教育部指定之
    其他數位內容產業,亦得聘僱外國專業人才,爰明定第一款第四目規定。
三、考量未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能有新增需求,明定第二款其他經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教學工作。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一、配合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目次調整,修正本條序文。
二、配合本法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修正,將短期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納入專
    業工作,爰新增第二款規定,並依本法所稱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明列外國
    專業人才得受聘僱從事專任外國語文教學工作。另外國人從事專任外國語文教學
    ,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受聘僱於二以
    上之雇主,且新雇主應向勞動部申請許可,該外國人雖受聘於不同雇主,均屬從
    事專任外國語文教學工作。
三、原第二款規定順移至第三款。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