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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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9 條
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期間內,雇主有繼續聘僱外國專業人才
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
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文件,向本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但聘僱許可期間不足
六個月者,應於聘僱許可期間逾三分之二後,始得申請。
雇主因故不能於本標準規定期限內申請者,經本部認可後,得於十五日內
,補行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一、為規範雇主如有繼續聘僱外國專業人才需要時,申請展延之程序及應備文件,參
    照聘僱辦法第八條規定,明定申請展延聘僱規定。
二、為規範雇主補行申請程序,參照聘僱辦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明定本條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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