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應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修正條文業於 107 年 1 月 10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 3 月 1 日施行,內容新增若干工 時與休假彈性調整措施,為齊一各地方政府勞動檢查之程序與標準, 以減少勞動檢查時之爭議,爰訂定本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