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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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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新修正之本法第 32 條第 2  項、第 3  項部分,勞動檢查時僅
    發現事業單位有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單月逾 46 小時以上、54  小時
    以下時,始需進一步確認是否適用彈性調整措施。凡單日正常工作時
    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逾 12 小時,或單月延長工作時間逾 54 小時之
    情形,均可直接認列違反本法第 32 條第 2  項,建議檢查程序詳如
    附圖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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