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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 (民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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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訓練單位應配合本署職前訓練資訊系統規範,辦理下列資料登錄及維
    護作業,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於參訓學員之個人資料,採
    行適當之安全措施:
(一)預定開班課程經核定後,將訓練班次相關資料登錄於職前訓練資訊
      系統。
(二)於報名截止日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最遲應於甄試日前二個工作日
      ,完成報名者基本資料鍵入職前訓練資訊系統並審核。
(三)於開訓日起二十一日內,完成職前訓練資訊系統之參訓學員資料維
      護及名冊確認,並應配合職前訓練資訊系統規範辦理學員出缺勤、
      成績考核及學員滿意度調查等相關作業事項。
(四)於結訓後一百二十日職前訓練資訊系統與勞工保險加保資料檔進行
      就業成效認定之系統勾稽前,針對無加保紀錄但可據以認定學員有
      提前就業、完訓或結訓後九十日確有就業事實者之就業結果,以及
      未就業學員之未就業原因,登錄於職前訓練資訊系統。
(五)訓練單位應辦理學員訓後之就業與參訓職類關聯性之認定作業,並
      將認定結果輸入職前訓練資訊系統。訓後就業關聯性之認定原則如
      下:
      1.學員訓後就業之工作內容有運用到訓練職類相關技能或知識。
      2.學員訓後就業之行業別、職業別與參訓職類具相關性。
(六)其他職前訓練資訊系統相關配合作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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