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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 (民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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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招生及受理報名原則如下:
(一)公告招生時,公告內容應含招生對象、報名方式與日期、班級名稱
      、訓練時數與訓練起迄日、甄試日期與方式、筆試題型與範圍、錄
      訓標準與名單公告方式、試題疑義與成績複查方式、因應特殊狀況
      而需異動公告內容之作法及通知方式等注意事項。
(二)失業者報名時,應繳交簽名切結之「報名參訓切結書」(如附件二
      ),因故未能於報名當日繳交者,最遲應於筆試前繳交。
(三)訓練單位應於報名截止日、甄試日及開訓日等重要時點之前一日,
      至職前訓練資訊系統查詢報名者之資格身分、參訓、離訓、退訓及
      訓後就業等紀錄。
(四)職前訓練資訊系統將於報名截止日次日起第三個工作日或甄試日前
      二個工作日,以日期離報名截止日較近者進行報名者參訓資格之勾
      稽檢核,經職前訓練資訊系統勾稽出報名者未符參訓資格時,訓練
      單位應與報名者再確認,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若報名者未符參訓資格,不得參加甄試及不予錄訓。
      2.若報名者表示確具參訓資格,則應由報名者本人出具證明後,由
        訓練單位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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