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3
三、本局受理申請案件後,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
    業務承辦單位辦理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理檢調作
    業,並擬具准駁與否之審核意見後,簽陳核判。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並以審核表
    (附件三)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
    。
    前項審核表,除敘明理由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檔卷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二)檔卷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三)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