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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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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
    指派次長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下列機關、團體推選代表及專家學者共同組成
    之:
(一)政府部門代表四人至八人。
(二)勞工團體代表六人。
(三)雇主團體代表六人。
(四)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任期二年,期滿得
    續聘(派)兼之。
    本小組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組
    長擔任,並綜理幕僚作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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