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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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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原則每三個月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開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但當期會議無提案
    或重大政策需研商討論,得不召開。
    召開會議除邀請委員出席外,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或社會人
    士列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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