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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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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四點第四款所定防護具之維護及管理,為雇主對於所置備之呼吸防
    護具,應就以下管理項目訂定實施方式並據以執行,以維護呼吸防護
    具之防護效能:
(一)清潔及消毒。
(二)儲存。
(三)檢查。
(四)維修。
(五)領用。
(六)廢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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