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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保單位預定之加保或退保日,與勞工實際到職、入會、到訓或離職
    、退會、結(退)訓日(下稱應為通知之當日)一致者,視同投保單
    位依勞保條例、就保法及災保法規定列表通知本局;其保險效力之開
    始或停止,自投保單位預定之加保或退保日起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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