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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署得督導考核補助之執行情形及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相關資料。
      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不予補助;已補助
      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查驗或現場勘查。
  (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四)重複申請補助。
  (五)支用單據未依有關規定自行妥善保存。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經撤銷或廢止者,應予繳回,本署得以書面行政處分
      追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事業單位申請補助一
      年至五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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