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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之審查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本署邀請具機械、安全衛生
    等相關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或政府部門相關人員擔任之;本署署長
    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另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於委員中指
    派。
    審查小組必要時得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
    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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