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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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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申請者對核定結果有疑義者,除得於處分送達日次日起三十日內
        提起訴願外,亦得於前開期限內向原核定單位提請複審。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受理複審申請案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得依
        本部提供之專家學者名冊邀請審查委員至少二人,就書面資料或
        至現場評估進行複審,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請者所提為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複審者,得邀請身
        心障礙者團體代表一名列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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