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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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1 條
本辦法所定生活補貼與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之資格、帳戶提供、發給方
式、應備文件、資料、申請方式、申請期間、貸款申請次數、貸款利息補
貼與還款之期限,及行政費用等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應備文件、資料有欠缺,經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
予受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一、為明確補貼相關事項,以維護受補貼者之權益,爰於第一項明定本辦法之生活補
    貼與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之申請資格、應備文件、資料、申請方式、申請期間
    、貸款還款期限及行政費用等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
二、第二項明定不予受理申請之情事。
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
一、配合生活補貼原須由勞工提出申請,修正為主管機關得直接審核後發給,並考量
    疫情期間開辦「勞工紓困貸款」之次數,將視勞工受疫情影響情形予以增辦,爰
    修正第一項另行由主管機關公告相關補貼辦理事項之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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