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所定創業貸款,其利息補貼之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所 營事業為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 登記者,利息補貼之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貸款人貸款期間前二年之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貼。 貸款人符合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貸款期間前三年之利息,由中央主管機 關全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利息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 補貼,但年息低於百分之一點五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前項利息補貼期間最長七年。
一、參照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之規定,定明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最高貸款額度、利 息補貼期間。 二、為鼓勵本法第四條適用對象之失業者與青年共同創業,於第三項及第四項定明給 予更長期間之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