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或不予補貼利息;已撥 付者,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並返還中央主管機關: 一、所營事業停業、歇業或變更負責人。 二、貸款人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 前項第二款情形於貸款人清償積欠貸款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得繼續補 貼利息。
參照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之規定,定明停止或不予補貼利息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