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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第 26 條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依本辦法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之租屋補助
金、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及搬遷補助金應合併計算,租屋補助金及異地就
業交通補助金申領期間最長十二個月;搬遷補助金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依本辦法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之租屋補助金與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其
合併最長領取期間,及搬遷補助金合併最高領取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