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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第 31 條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後,得推介至用人單位進行職場學習及再適應。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參照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第三點,定明推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失業,參加職場學習
及再適應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