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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第 35 條
用人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六十日內,應檢附下
列文件、資料,向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第三十二條津貼及補助
:
一、計畫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
三、參加計畫人員名冊。
四、津貼與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之印領清冊及工作輔導紀錄。
五、參加計畫人員之簽到表,或足以證明參與計畫之出勤文件影本。
六、參加計畫人員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或其他資料影本。
七、延長補助之核准函影本。
八、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
    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影本。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一、參照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第九點,定明用人單位領取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之應備文件、資料。
二、第六款所定勞工保險投保資料,為勞保卡或加保人員名冊;所定其他資料,為職
    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或意外險投保資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